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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居住地可办? 
姓名: 匿名
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日期:2006-05-16

第九号部长令
(2003-12-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今天向计生部门咨询有关流动人口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事宜,得到的回复是怀孕后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为什么?国家既然有此规定,为什么还一定要孕妇迢迢千里回乡?我问到这个,对方的回答是“我们不执行这个,怀孕后回乡办”。不执行?如果真是如此,深圳为什么不执行呢?还真是搞不懂。到底谁是权威?请教,望予以解答。谢谢! 
答复: 你好!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必须要符合前提条件:(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生部查验(建立信息档案)合格1年以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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