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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口计生[2007]104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人口计生委 教育厅 公安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7〕8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高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各高校按照《意见》的要求,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做好和主管教育部门及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络。
二、大力开展富有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的计生部门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和咨询活动。例如举办专题的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利用学校的网站、宣传报刊、广播电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引导在校学生正确对待恋爱和生育问题,教育学生要以学业为重,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晚婚、晚育。
三、加强已婚学生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登记备案制度和生育申报登记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及时掌握在校已婚学生的生育、节育情况,并定期将相关数据汇总汇报至辖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信息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做好已婚学生避孕节育、查环查孕等计生技术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规规定处理,除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外,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若属党员违法生育的,还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强化各相关单位职责落实
街道每年要与辖区高校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高校做好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修订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在校学生计生管理和服务制度,指导督促高校各项工作落实。公安部门要与高校密切合作,为在校学生子女办理登记入户手续,若在深圳办理入户手续的,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证明之后,可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各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高校所在地政府及兼职单位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附件: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 教育厅 公安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人口计生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